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16號
聲 請 人 嚴佳君
相 對 人 翁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票號662952乙紙,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 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