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忠日
相 對 人 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動產標的物之小客車(車號9391-PP車身號碼
WDBWK56F55F077317)現時所在地為何,並釋明本院有管轄
權之依據,且提供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二、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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