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620號
KSDV,100,司拍,620,2011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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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黃雪鳳
相 對 人 台灣防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法定代理人 蔡瑞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2年10月19日,約定利息、違約金均如契 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於民國87年10月2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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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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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座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所 有 權 人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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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雄市│阿蓮區 │東蓮 │206 │田│1430.05 │全部 │台灣防蝕工程│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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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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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防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