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黃雪鳳
相 對 人 台灣防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台灣防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4月29日解
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
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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