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王中志
相 對 人 洪素娥
相 對 人 洪進發
相 對 人 林洪麗金
相 對 人 劉洪麗英
相 對 人 黃洪素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依台端於民國100年8月25日陳報之戶
籍謄本記載相對人林洪麗金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死亡。)
二、林洪麗金之繼承系統表及林洪麗金之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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