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575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代 理 人 許玉玲
債 務 人 張淑貞
債 務 人 楊若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淑貞、楊若鑫(原名: 楊歌)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第三人葉建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對債務人張淑
貞、楊若鑫(原名:楊歌)有100,000元本息債權之原因事實(
即楊建志對債務人何以有100,000元之請求權)。
三、釋明請求自99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之依據(依本院99司執夏字第94663號債權憑證記
載,台端對第三人葉建志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整
)。
四、債務人張淑貞、楊若鑫(原名:楊歌)之正確住所。
五、債務人張淑貞、楊若鑫(原名: 楊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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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