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474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曹盛道、許福堂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許福堂之正確住址(聲請狀未記載)。
二、債務人許福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曹盛道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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