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376號
KSDV,100,司促,42376,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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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37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 務 人 陳興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累
  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1620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
  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
  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23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興源  │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834257│     │05月 21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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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