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37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 務 人 陳興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累
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1620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
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
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237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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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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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興源 │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834257│ │05月 21日 │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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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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