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150號
KSDV,100,司促,42150,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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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150號
債 權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垦
債 務 人 廖愛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愛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廖愛玲已於 民國99年4 月26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戶籍 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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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