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6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文盛
債 務 人 吳鈴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台幣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