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4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清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清宏於99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
自99年7月16日起至102年7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20日止累計379,401
元正未給付,其中371,420元為本金;7,981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14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清宏 │100年9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99%│
│ │37142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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