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1193號
KSDV,100,司促,41193,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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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韓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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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