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105號
TCHM,91,上易,105,200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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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五一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八七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明知 「彭靖惠‧MS.CAT等」、「張學友精選集等‧一路上」等如附表一所示之 音樂光碟片即俗稱CD唱片,均為他人之著作物,而其中所收錄之「事過境遷」 、「一路上」等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係不詳之人未經附表一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 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 作權之錄音著作物(被侵害歌曲名稱,詳如附表一所示);又明知附表二所示之 「衝鋒陷陣」電影影音光碟片即俗稱VCD十片,係不詳之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 作物,丁○○竟基於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上揭著作權物之犯意,於九十年五月十 一日晚上七時許,在台中市南屯區○○○○路及向上南路口夜市,擺設攤位陳列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CD及VCD,擬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日晚上 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該夜市當場查獲,並在丁○○攤位上扣得其所有、供攤位 販售用之國際隨身聽一台、擴大機一台、VEBO音箱一個、投錢筒一個、電影 光碟目錄一本、附表一所示之CD共一○六片、附表二所示之「衝鋒陷陣」電影 VCD光碟十片等物品,又在其向所有權人楊惠雯借來駕駛之車牌號碼IB─八 一四八號自小貨車上查獲丁○○所有之音樂光碟廣告單二張、投錢筒一個、VEBO 音箱一個等物品。
二、案經財團法人戊○○○業交流基金會委由林英傑、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委 由吳文章、乙○○○美傳播份有限公司委由譚文川、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委由袁仁國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以下簡稱為被告)固坦承伊確有於右揭時、地,駕駛 車號IB─八一四八號之自小貨車,在台中市南屯區○○○○路及向上南路口夜 市被警查獲,並遭警在上開自小貨車上查獲其所有之音樂光碟廣告單二張、投錢 筒一個及VEBO音箱一個等事實,亦是認警方在前述攤位上所查獲之上揭CD 及VCD片,確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品無誤,惟被告仍矢口否認伊有公訴人 所指訴之前開犯罪情事,並辯稱:伊並無設攤陳列上述盜版光碟片等行為,本案 查獲當時,伊只是適巧開車到該夜市吃東西,在麵攤上被警員抓到,該販賣光碟 片之攤位並不是伊擺設,在該攤位上所查扣之盜版CD、電影VCD、擴大機等



物品,亦非伊之所有,至於在伊車上所查獲之VEBO音箱,會與上開攤位被警 查獲之VEBO音箱剛好一組,純屬巧合,另外之二張音樂光碟廣告單,則是伊 以前預備販賣光碟片時所做而遺留,投錢筒則是伊做來玩的,伊並無公訴人所指 訴之犯行,應不為罪等情。
二、然查:(一)被告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財團法人戊○○○業交流基金會委託之告 訴代理人林英傑、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吳文章、乙○○○美傳 播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譚文川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委託之告 訴代理人袁仁國等人指訴明確,並有在被告所擺設之攤位及其所駕駛上開車輛所 查獲之隨身聽一台、擴大機一台、VEBO音箱二個、投錢筒二個、電影光碟目 錄、附表一、二所示之CD、VCD、音樂光碟廣告單二張扣案足資佐證。且如 附表一所列之CD片,其等正版錄音著作物係分屬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環球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特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著作物,又附表 二所列之衝鋒陷陣VCD片,其正版影音著作物係屬於著作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物,上情亦有財團法人戊○○○業交流基金會提出之原版錄 音帶封面多紙、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錄音製作證明書、詞曲著作 權轉讓書、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在卷可憑。上揭查獲之 光碟片係未經該等公司同意或授權之擅自重製著作物(俗稱盜版光碟)之事實, 亦據被告坦承不諱。(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會同警方查獲本案之證人 林英傑在原審已到庭結證稱:「我與保四當天在四點多在現場埋伏,約六點多左 右,就有一輛貨車,看到被告從車上搬CD與音箱下貨,貨車停在與攤位離七、 八公尺處」等語明確(原審卷第二七頁)。另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警員王孝誠亦於 原審到庭證稱:「我前一天是接獲IFPI唱片公司及林英傑的檢舉,當天我們 四點與林英傑、潭文川就到現場埋伏,夜市現場很大,他(被告)在另外那一頭 已經開始設攤了,我們就從夜市的另外一頭往他那一頭巡過去,等我們走到丁○ ○的攤位時,發現他與丙○○(已由警方另行移送偵辦)兩人在地上蹲在地上挑 CD,攤位有擺架子及音箱;當時我們另外發現約三十公尺處,丙○○抱兩箱C D要離開現場的時候,我們就開始取締。這時候,丁○○就發現我們,他也準備 要離開離開現場,這時我們另外一個同事王德勝就到對街去帶他過來現場,我們 當時在被告車上查獲的音箱與現場攤位上的音箱型號相同」、「他(被告)的車 子停在路邊,緊鄰他的攤位,約不到二十公尺的距離」等語綦詳(原審卷第三六 、三七頁)。依據證人林英傑、王孝誠二人上開證述情節,可見本案查獲之擺設 盜版光碟攤位,自始至終,係被告在場看管、擺設,應無疑義。再徵之被告所駕 駛前開車牌號碼為IB─八一四八號之自用小貨車上,亦被警查獲有音樂光碟廣 告單二張、投錢筒一個,且該自小貨車上面之VEBO音箱,與在前開攤位上被 警查獲之VEBO音箱,二者合起來,確為一組等情,益可證明被警查獲之上開 攤位係被告所擺設無疑。同被警員查獲之證人丙○○於警訊時,亦供證被告當時 在擺設攤位,準備營業。嗣於本院訊問時,否認此情,顯在迴護被告,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與實情未符,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 侵害著作權之物而以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被告以一陳列行 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 重處斷。又被告曾於八十七年間,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在受 此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國際隨身聽一台、擴大機一台、VEBO音 箱一個、投錢筒一個、電影光碟目錄一本、附表之盜版音樂CD、「衝鋒陷陣」 電影VCD(以上係在攤位上查獲)、音樂光碟廣告單二張、投錢筒一個、VE BO音箱一個(以上係在其所駕駛之車號IB─八一四八號自小貨車上查獲), 認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至在車號IB─八一四八號自小貨車上扣案之音樂光碟一箱,因其 光碟已經拆開,被告辯稱此係供己所聽乙節,應可採信,不能證明係被告犯罪所 用之物,尚無從宣告沒收。
四、原審判決以被告之犯罪事證已甚明確,犯行堪以認定,乃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 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其於八十九年間,即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尚未確定),竟仍再另行起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 未見悔意等一切犯罪情狀,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 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且將扣案之國際隨身聽一台 、擴大機一台、VEBO音箱一個、投錢筒一個、電影光碟目錄一本、附表之盜 版音樂CD、「衝鋒陷陣」電影VCD(以上係在攤位上查獲)、音樂光碟廣告 單二張、投錢筒一個、VEBO音箱一個(以上係在其所駕駛之車號IB─八一 四八號自小貨車上查獲),依法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 ,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對其論罪科刑不當,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R附表一:
編號 CD名稱 歌曲名稱 數量 著作權人
彭靖惠‧MS. CAT等 事過境遷 八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陳冠希EDISON EDISON CHENEP等 妳 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三 張學友精選集 一路上 一一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 國語票選總冠軍等 唯一 一九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五 RuRu美麗心情等 愛上了 十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六 黃湘怡音樂甜心等 等 八 新力哥倫比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 劉德華新曲精選等 天馬行空 二六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黃磊等 等等等等 七 豐華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九 蔡健雅相信等 紀念 一 環球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張震嶽ORANGE等 放屁 五 魔岩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白冰冰愛情探戈專輯 醉情歌 四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中國娃娃我愛太空人 中國娃娃 一 乙○○○美傳播份有限公司 十三 黃小楨專輯 明天 二 乙○○○美傳播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 中文片名 英文片名 數量 著作權利人
一 衝鋒陷陣 Remember The Titans 十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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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