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841號
KSDV,100,司促,40841,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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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1號
債 權 人 莊献隆
債 權 人 李金湧
債 權 人 陳家駒
債 權 人 洪黃瑞枝
債 權 人 林常榮
債 權 人 王冠華
債 權 人 陳秀玉
債 權 人 王喜雀
債 權 人 夏榕生
債 權 人 吳靜授
債 權 人 張見熊
前列十一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標全律師
債 務 人 涂富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富川(原名: 涂瀧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涂富川(原名: 涂瀧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涂富川(原名: 涂瀧仁)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增列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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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