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1號
債 權 人 莊献隆
債 權 人 李金湧
債 權 人 陳家駒
債 權 人 洪黃瑞枝
債 權 人 林常榮
債 權 人 王冠華
債 權 人 陳秀玉
債 權 人 王喜雀
債 權 人 夏榕生
債 權 人 吳靜授
債 權 人 張見熊
前列十一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標全律師
債 務 人 涂富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富川(原名: 涂瀧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涂富川(原名: 涂瀧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涂富川(原名: 涂瀧仁)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增列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