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694號
KSDV,100,司促,40694,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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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69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簡小萍
債 務 人 陳品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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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