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451號
KSDV,100,司促,40451,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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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45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涂朝翔
債 務 人 潘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
  之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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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