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44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林泰男債 務 人 董淑芬即貝格服飾行.債 務 人 陳俊成債 務 人 陳王蘭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董淑芬即貝格服飾行、陳俊成、陳王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貝格服飾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為 獨資抑係合夥?二、債務人董淑芬、陳俊成、陳王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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