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448號
KSDV,100,司促,40448,2011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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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4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林泰男
債 務 人 董淑芬即貝格服飾行.
債 務 人 陳俊成
債 務 人 陳王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董淑芬貝格服飾行陳俊成陳王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貝格服飾行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為
  獨資抑係合夥?
二、債務人董淑芬陳俊成陳王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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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