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268號
KSDV,100,司促,40268,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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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26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陳宏名
債 務 人 柯志祥
債 務 人 江文增
一、債務人柯志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
  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文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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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