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26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陳宏名
債 務 人 柯志祥
債 務 人 江文增
一、債務人柯志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
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文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