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074號
KSDV,100,司促,40074,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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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07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陳中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五萬元
  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
  92年7月31日起至93年7月31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
  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
  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
  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
  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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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