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98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務 人 林玉昆
債 務 人 林育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
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