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811號
KSDV,100,司促,39811,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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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811號
債 權 人 明璋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蕭魯
債 務 人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劦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明璋起重工程行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
  獨資,債權人應列為林蕭魯明璋起重工程行;若為合夥,
  應列為債權人明璋起重工程行,法定代理人林蕭魯
二、債務人劦億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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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