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4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謝富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富淵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消費本金:新臺幣125,
599 元整。利息計算:新臺幣14,493元整。違約金:新臺幣
3,00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
,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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