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04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錢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