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0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朱永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
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
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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