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8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登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登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9月3日止累計39,151元正未給付,其中35,30
4元為消費款;3,847 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881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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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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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登昌 │100年9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5304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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