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669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邱佳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叁萬貳仟伍
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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