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513號
KSDV,100,司促,38513,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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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5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宋本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宋本壯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6074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
  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
  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3851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本壯  │自民國97年0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35877│     │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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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