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402號
債 權 人 嶺川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森
債 務 人 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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