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402號
KSDV,100,司促,38402,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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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402號
債 權 人 嶺川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森
債 務 人 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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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嶺川地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