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349號
債 權 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
債 務 人 劉黃瑞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黃瑞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
與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
讓與通知之證明。
二、債務人劉黃瑞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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