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206號
KSDV,100,司促,38206,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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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蕭振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蕭振秋分別於(一)民國100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1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65%固定計付,及於(
   二)民國100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
   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10.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190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46492 │     │6月06日   │      │9.6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135413│     │7月06日   │      │10.5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46492 │     │7月07日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135413│     │8月07日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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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