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蕭振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蕭振秋分別於(一)民國100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1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65%固定計付,及於(
二)民國100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
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10.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190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46492 │ │6月06日 │ │9.6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135413│ │7月06日 │ │10.5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46492 │ │7月07日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振秋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135413│ │8月07日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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