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020號
KSDV,100,司促,38020,201109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020號
債 權 人 星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修
債 務 人 巨成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巨成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