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91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黃世玉
債 務 人 劉博文
債 務 人 曹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博文、曹文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金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楊金麗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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