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繼業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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