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270號
KSDV,100,司促,37270,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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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2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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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