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345號
KSDV,100,司促,36345,201109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34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債 務 人 蘇秀麗
債 務 人 朱永樹
債 務 人 朱德望
債 務 人 朱寬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