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32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許坤勝
債 務 人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人
債 務 人 葉李壽美
債 務 人 汪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零參拾壹
元㈡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㈢新台幣貳仟伍
佰玖拾捌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分別自民國㈠一百年八月
一日㈡一百年六月一日㈢一百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
別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一四㈡二點○六㈢二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分別自民國㈠一百年九月一日㈡一百年七月一日㈢一
百年七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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