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45號
KSDM,100,附民,245,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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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洪漢中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   告 洪再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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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