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通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聲減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蕭通億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2 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蕭通億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 項、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