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黃錫平即黃錫平土木技師事務所
複 代 理 人 夏效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