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90年度,24號
TPHV,90,勞上易,24,200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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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黃錫平即黃錫平土木技師事務所
  複 代 理 人 夏效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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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