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92號
KSDM,100,聲,4092,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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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哲宏
上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哲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趙哲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5 月 、5 月、5 月、7 月、5 月、6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8 月 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 年9 月2 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 年3 月16日,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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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