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宋俞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宋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宋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