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937號
KSDM,100,聲,3937,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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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錫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錫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鐘錫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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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