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福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賢因公共危險等5 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經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0 年7月6日死亡,經本院查核屬實 ,有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