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4799號
KSDM,100,簡,4799,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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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4974號、第4975號、第16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一、前科部分補充、更正為「李明華前於民國87年間, 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 於91年9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 殘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1 日。復因竊盜、施用毒品、施用毒 品及傷害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6 月 及拘役40日確定;嗣上開傷害罪經減刑為拘役20日,二施用 毒品罪則經減刑後再與上開竊盜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此二部分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於99年9 月24 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查被告李明華將其申辦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密碼及 印鑑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詐騙集 團成員使用,使該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許 定筠、黃健榕莊翔裕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均陷於錯誤, 匯款至上開帳戶內,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 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 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 助詐騙集團詐騙前揭3 名被害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 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 罪。又被告有如前述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 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後 減之。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仍將其所有之上揭 帳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犯罪,除使被害人許定筠、 黃健榕莊翔裕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1,200 元、530 元



暨資費30元、1,610 元之損害,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 ,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學 歷為國中肄業、經濟環境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4974號
100年度偵字第4975號
100年度偵字第16217號
被 告 李明華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13巷41弄15

(另案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華前於於87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1年9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7月1日,於94年1月 28日入監;又因竊盜、傷害、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拘役40日、1年2月確定,與上開殘刑接續 執行,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於99年9月24日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 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縱 有他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11月23、24日某時,在高雄市楠梓 國小附近,將其所有之高雄楠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鑑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嗣該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 刊登不實之商品廣告,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 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李明華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嗣經許定筠、黃健榕莊翔裕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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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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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李明華於警詢時及│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
│ │偵查中之供述。 │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提│
│ │ │款卡、印鑑予姓名年籍不│
│ │ │詳綽號「小胖」之事實。│
├──┼──────────┼───────────┤
│ 2 │證人即被害人許定筠、│證明被害人許定筠等人分│
│ │黃健榕莊翔裕於警詢│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附│
│ │時之證述。 │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陷於│
│ │ │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帳│
│ │ │戶之事實。 │
├──┼──────────┼───────────┤
│ 3 │被害人許定筠、莊翔裕│證明被害人許定筠等人遭│
│ │提供之奇摩拍賣網站拍│詐騙集團施以附表所示詐│
│ │賣商品新留言通知2份 │術之事實。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諮詢專線紀錄表3份。 │ │
├──┼──────────┼───────────┤




│ 4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證明被害人許定筠等人遭│
│ │2紙及郵政國內匯款執 │詐騙集團詐騙致陷於錯誤│
│ │據1紙。 │,依指示匯出如附表所示│
│ │ │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事│
│ │ │實。 │
├──┼──────────┼───────────┤
│ 5 │被告李明華上開郵局帳│⑴本件帳戶係被告所有之│
│ │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事實。 │
│ │細1份。 │⑵各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
│ │ │ 被告上開帳戶內之事實│
│ │ │ 。 │
└──┴──────────┴───────────┘
二、詢據被告雖辯稱:「小胖」是伊的朋友,在服監之前認識, 伊有請「小胖」幫忙伊找工作,「小胖」說要先將提款卡及 存摺交給他,公司要作資料;因為伊入監服刑太久,與社會 脫節,不知將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可能作為不法用途 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0年3月9日於偵查中初始先供稱:出獄之後經濟狀 況不好,伊拜託他找工作,他跟伊說找到了,要郵局的存摺 及提款卡云云,嗣於100年7月1日偵查中復改稱:工作地點 、薪資他沒有跟伊說,他只說找到工作前要先交付存摺、印 鑑那些東西作為轉薪資要用云云,核被告前後辯詞不一,已 非無疑。況被告自承,提款卡係領錢之用,是被告辯稱其因 入獄而脫離社會,不知將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可能作 為不法用途云云,要難採信。
㈡又金融帳戶係供個人資金流通使用之工具,進出款項影響個 人社會信用評價,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 用為原則,且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對國人申請帳戶,並無特別 之資格限制,若無特殊或違法之目的,並無取得他人帳戶使 用之必要,況犯罪集團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作為犯罪後收受被 害人匯款之情形,早已廣為社會媒體報導,亦已為社會大眾 所周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無不知之理,其將帳 戶交付予「小胖」,竟未留下「小胖」確實之姓名及聯絡方 式等個人資料,以供事後聯絡追查,亦未向郵局辦理掛失止 付,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使「小胖」或其同夥得以利用被告 之帳戶收受被害人匯款,足認被告有幫助「小胖」或其同夥 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罪嫌。又被告前受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何景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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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 害 人│遭 詐 騙 方 法│遭詐騙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
│號│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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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定筠 │以「mjkb9287」帳號│99年12月9日12 │1,200元 │
│ │ │登入奇摩拍賣網站,│時4分許,以自 │ │
│ │ │虛偽刊登拍賣乳液之│動櫃員機轉帳方│ │
│ │ │不實廣告,嗣於99年│式。 │ │
│ │ │12月8日23時54分許 │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 │
│ │ │站下標購買凡士林乳│ │ │
│ │ │液。 │ │ │
├─┼────┼─────────┼───────┼─────┤
│2│黃健榕 │以「mjkb9287」帳號│99年12月9日13 │530元 │
│ │ │登入奇摩拍賣網站,│時41分許,以郵│ │
│ │ │虛偽刊登拍賣乳液之│政匯款方式。 │ │
│ │ │不實廣告,嗣於99年│ │ │
│ │ │12月9日,在雅虎奇 │ │ │
│ │ │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 │ │
│ │ │乳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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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莊翔裕 │以「orangestarco」│99年12月9日15 │1,610元 │
│ │ │帳號登入奇摩拍賣網│時16分許,以自│ │
│ │ │站,虛偽刊登拍賣 │動櫃員機轉帳方│ │
│ │ │PSP-魔物獵人3rd攜 │式。 │ │
│ │ │帶版遊戲機之不實廣│ │ │
│ │ │告,嗣99年12月9日0│ │ │
│ │ │時12分許,在雅虎奇│ │ │
│ │ │摩拍賣網站下標購「│ │ │
│ │ │PSP-魔物獵人3rd」 │ │ │
│ │ │攜帶型遊戲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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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