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阿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阿林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與聲請人即被告陳阿林同住之弟弟係殘障, 需賴其照顧,且其母下月過世將屆1週年,需前往祭拜,爰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聲請人得以返家安排一切事宜等語。二、查被告陳阿林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實施竊盜犯行,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 民國100年9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 定予以羈押在案。雖被告已認罪,然被告有前開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 所陳需照顧殘障之弟弟,並祭拜亡母等情,核均與羈押要件 之審查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