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261號
KSDM,100,易,1261,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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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城都
      黃藝臻
      陳自興
      陳玥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
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城都黃藝臻為夫妻關係,被告陳城 都、陳自興係叔姪關係,被告陳自興陳玥妙則為父女關係 。於民國99年5 月1 日14時許,被告黃藝臻因見被告陳自興 之轎車停放被告陳城都坐落在高雄市○○區○○路18號旁土 地上,遂要求被告陳玥妙移走車輛,詎雙方意見不合,發生 口角,被告陳城都黃藝臻隨即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 絡,共同出手毆打被告陳自興,致被告陳自興倒地,並受有 頭部外傷、頸部擦傷、大腿挫傷及右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被告陳城都黃藝臻復同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分別 以「幹你娘」等語辱罵被告陳自興,被告陳自興陳玥妙於 上開爭執發生之際,亦不甘示弱,被告陳自興除基於傷害他 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被告陳城都黃藝臻二人,分別造 成被告陳城都受有頭部外傷及左前臂擦傷之傷害、被告黃藝 臻受有頭部外傷、左眼及右前臂挫傷與左口腔內側擦傷等傷 害外,另與被告陳玥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 自興以:「幹你娘」、「幹你娘臭雞巴」等語辱罵被告陳城 都、以「幹你娘」、「陳家怎麼會出妳這種媳婦,衰小」等 語辱罵被告黃藝臻,被告陳玥妙則以:「你娘臭雞巴,我車 要停在你的地方不可以嗎,要打架也沒有關係」等語辱罵被 告陳城都、以「肖查某」等語辱罵被告黃藝臻;嗣經警獲報 到場處理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城都黃藝臻均涉犯共 同傷害、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陳自興涉犯傷害、共同公然 侮辱等罪嫌,被告陳玥妙涉犯共同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城都等四人因公然侮辱、傷害等案件,固經檢 察官併為提起公訴,並認被告陳城都黃藝臻陳自興等3 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 第1 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陳玥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且被告陳城都黃藝臻等2 人間, 就上開傷害、公然侮辱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 陳自興陳玥妙等2 人間,就上開公然侮辱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渠等就此部分犯行均應分別成立共同正犯, 惟被告4 人所涉上開各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第314 條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陳城都黃藝臻陳自興陳玥妙等4 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就渠等所涉上開罪嫌部分, 彼此間業已於本院100 年9 月26日審理期日當庭達成和解, 且告訴人即被告陳城都黃藝臻對被告陳自興所提起之傷害 、公然侮辱告訴及對被告陳玥妙所提起之公然侮辱告訴,告 訴人即被告陳自興對被告陳城都黃藝臻所提起之傷害、公 然侮辱告訴,分據各告訴人於上開審理期日當庭撤回告訴等 情,有本院100 年9 月29日審判筆錄1 份、100 年度附民字 第347 、348 號和解筆錄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4 紙附卷 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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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