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064號
KSDM,100,易,1064,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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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學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82
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徐學讓係址設高雄市前金區○○○路67 號「歌德醫院」之醫師,曾明智則係該醫院院長,該醫院副 院長陳靜淑則為曾明智之妻,聶玉華係該醫院公關主任及國 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楊志華係該院醫師,李 思諭、林芸穗張馥家馬麗娟係該醫院護士,該醫院為中 央健康保險局之特約診所醫院。詎曾明智陳靜淑聶玉華 為詐取健保給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由 聶玉華於民國96年底至97年6 月間止,招攬無就診或住院必 要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洪瑞雪施順龍、施瑞財、林冠良、 黃書蘭丁千芳陳益增陳宗德聶吳秋月李葆輝、陳 宗廉、陳瓴樺、吳東陽梁建民、潘銀輝、趙子儀徐于哲丁榮義聶玉富洪士閔、白來春、吳秀真、施黃秀桂吳幸潔朱鳳儀、聶寧安聶玉貴吳秋敏王雪松楊澄 和、陳富結聶大榮李湘勇江豐利、陳榮華、潘怡靜潘怡君張料崑、吳福盛(以上39人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沈淑美(已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至歌德醫院就診,再由楊志華以其自己名義,或因年邁 而未實際看診之被告徐學讓名義制作病歷,安排洪瑞雪等39 人假就診或假住院,護士陳英如、洪小婷、黃于婷陳豔慧 、林芝妤蘇莉媜顏素美、劉月華、李鳳琳黃玉雲、鍾 慧君、高恩慈、陳怡文、羅新雅、連美玉鄭秀莉、李孟芳 、吳麗凰、陳錦澐、屠鈺閔(以上20人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李思諭林芸穗張馥家馬麗娟再虛偽記 載住院病歷(詳如起訴書附表三);曾明智陳靜淑再持以 於民國97年1 至5 月間,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詐得醫療費 用給付共新臺幣(下同)280,406 元(詳如起訴書附表一) ;聶玉華則與上開虛偽住院之施瑞財等23人向向ING 安泰人 壽、國華人壽等保險公司申請詐得醫療或住院保險給付(詳 如起訴書附表二)。因認被告徐學讓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徐學讓於本件起訴後,業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0 年 7 月6 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 1 紙在卷可稽(本院易字第1064號卷第68、70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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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