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9年度,141號
KSHV,99,上,141,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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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劉國安
呂光雄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 訴 人 陳振裕
郭清木

陳振瑞
李回
李丁瑞
李建佑
郭松村
6號
郭久雄
郭銘進
郭銘雄
郭春基
李自平

李宗基
劉吉松
劉燕輝

劉健福
陳進添
劉貴林

劉建男

郭水源楊添進之承當訴訟人)

上 訴 人 陳余秀絨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上 訴 人 李宗榮
訴訟代理人 李張金雲
上 訴 人 李宗銘
訴訟代理人 李佳峰
上 訴 人 李宗堅
訴訟代理人 李品瑢
上 訴 人 劉孟德

訴訟代理人 劉郭麗玲
上 訴 人 劉天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金城
被上訴人 李高陽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程序,茲訂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
院民事第3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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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