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字,100年度,50號
KSHV,100,家上,50,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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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00 年9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民國79年1 月4 日結婚,育有子女丙○○(○○年○ 月 ○○日生)、丁○○(○○年○ 月○○日)、戊○○(○○年○ 月○○ 日),惟被上訴人生性猜疑,只要上訴人和異性交談,被上 訴人即頻頻質疑、詢問,連基本之購物,被上訴人會出以「 為何要常光顧那家店,是不是對老板有好感」之類話語;又 被上訴人為海軍軍官,基地在左營,因地利之便,被上訴人 常一天回家5 、6 次,目的是查詢上訴人之行蹤,上訴人若 有外出,被上訴人即查驗發票,或以觸摸車子引擎確認溫度 ,來斷定上訴人是否有外出,而未向其報備。凡此種種,被 上訴人一再干涉上訴人生活自由,上訴人雖不堪其擾,然為 家庭和諧皆予隱忍未發。於90年左右,被上訴人從職業軍人 退伍,然其行為卻變本加厲,90年1 月兩造再添么女,因秀 氣的鵝蛋臉未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耿耿於懷,常要上訴 人交代女兒是否由被上訴人受胎所生,雙方為此數度爭吵, 被上訴人猜忌懷疑,不尊重上訴人,已對上訴人之人格造成 侮辱,令上訴人無法忍受。
又於97年間,因上訴人買牛奶給小女兒喝,惹得被上訴人不 愉快,被上訴人即在民族路之大馬路上,在大庭廣眾下毆打 上訴人,羞辱上訴人,令上訴人相當心寒。兩造婚姻已遭被 上訴人破壞,卻因子女幼小,上訴人只好勉強守住婚姻。此 段期間,被上訴人若心有不快,就會毆打上訴人,曾造成上 訴人臉部腫脹、手扭傷、大腿瘀青等等情形,朋友問起,上 訴人為了家醜不外揚,常謊稱是不小心造成,心中之無奈與 痛苦,卻不知該向何人訴說?而上訴人為了被上訴人一再家 暴只好求助精神科醫生,以尋求心靈平靜。
自92年起,被上訴人只要有空閒,即時時刻刻監視上訴人之



生活情形,致上訴人心裡有莫大壓力。97年1 月上訴人為購 買新屋,提領現金至高雄銀行換取銀行支票付款,因現金中 有部分舊版鈔票,須至台灣銀行兌換後才可以使用,被上訴 人此時打電話給上訴人,上訴人沒有馬上接,令被上訴人不 滿,只見被上訴人在高雄銀行大廳當場質問上訴人為何蓄意 欺瞞行蹤,並當眾大罵:「怎麼會有舊鈔,銀行就可以換, 還需要到台銀嗎?」上訴人被羞辱,只能隱忍,走出高雄銀 行,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要上訴人交代行蹤,上訴人忍受 此種生不如死之生活。
於96年間,被上訴人有位學長因較常出入上訴人家中,和上 訴人比較熟識,被上訴人為此於98年4 月9 日徹夜審問上訴 人,上訴人認為沒有交代之義務,被上訴人就以推、壓上訴 人身體、以手掌毆打上訴人之臉部方式逼問,並出言恐嚇: 「要打斷你的手」、「要讓你死」、「今天就是你的忌日」 等等,致使2 名未成年子女驚醒,哭著保護上訴人,被上訴 人卻仍當著2 名未成年子女之面,毆打、恐嚇上訴人,上訴 人遭受如此精神虐待,實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此後,被上 訴人每日緊跟上訴人,且不時以生命威脅,要毀滅一切。同 年5 月6 日被上訴人當著小孩面前毆打上訴人,因為力道相 當猛烈且大聲斥喝上訴人:「要讓你死」,子女見狀相當驚 恐,上訴人為此撥打報警求救,當日○○派出所警員有到場 關切,上訴人並有驗傷,後回警局製作筆錄,然因該所員警 皆為被上訴人同袍,故未提告。
於98年6 月1 日,上訴人開車欲前往購物,被上訴人亦坐在 前座,突然又往上訴人臉上揮拳,造成上訴人臉部受傷,上 訴人頸部、下巴、臉頰一陣疼痛,淚水不聽使喚直流,被上 訴人並罵上訴人:「下賤」,上訴人為此駕車轉向○○派出 所報案,並去驗傷,提出告訴。嗣因為被上訴人苦苦哀求, 且為免子女父親留下刑案紀錄,上訴人始撤回傷害告訴,至 於恐嚇犯行部分,同年8 月6 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開庭時,上訴人雖然表示可以原諒被上訴 人,但是希望可以離婚。
上訴人現與被上訴人分居中,被上訴人仍每天電話追蹤,名 為關心,實在掌控被上訴人行蹤。如上訴人不接電話,被上 訴人更是奪命連環叩,總是家裡、手機不斷輪流打,上訴人 有時擔心是否真有急事,只好接聽,然其僅問上訴人中午要 吃什麼?晚上要吃什麼、有沒有飯吃?以及剛剛去那裡等無 聊問題,每天重覆撥打電話,竟然只問這些事,難道上訴人 會讓孩子們餓肚子嗎?這些無聊話語,讓上訴人哭笑不得, 只讓上訴人更不想接聽被上訴人電話而已。




又上訴人現住由上訴人父母出資以上訴人名義登記之房屋, 而被上訴人卻總是趁裝潢施工期間,無法關閉1 樓大門,常 以男主人身分前來查視,並偷溜至2 樓上訴人臥室及起居室 內進行騷擾,上訴人及孩子們常被其突然造訪驚嚇不已;亦 有上訴人和朋友在臥室聊天,被上訴人又突然闖入,令上訴 人和朋友都嚇一跳,完全不尊重別人隱私,凡此種種致上訴 人睡不安穩,常於夢中驚醒,整日精神緊繃,就怕被上訴人 又突然出現。
上訴人除在家時時提心吊膽外,甚至出外帶狗運動都會遭被 上訴人糾纏,被上訴人曾言:運動場是人人都可來的,我來 運動有什麼不可以等無賴行為。況被上訴人總是活在其自己 世界裡,完全聽不進不想聽之話語,總是答非所問,一直說 上訴人對不起被上訴人,上訴人有多差勁等語數落上訴人, 把上訴人人格無限貶低,又言只有被上訴人才會收容上訴人 這麼糟糕之人而已,如此不堪指控,卻還指望上訴人回到被 上訴人身邊,而上訴人幾次溝通,只想要求互相尊重而已, 無奈被上訴人完全聽不進去,上訴人只好放棄溝通,才會常 常對被上訴人大聲斥責,實非故意讓被上訴人難堪。甚且, 上訴人只要新申請手機,被上訴人總能馬上知道,被上訴人 甚至告訴上訴人,不用再換號碼,其有辦法知道上訴人之一 切,包括跟蹤。又於訴訟期間,於99年7 月12日下午,在○ ○○○○○-○號,上訴人到舊家拿取物品,被上訴人一直騷擾 上訴人,意圖強行夫妻義務,令上訴人不堪同居虐待。 另被上訴人惡意曲解上訴人行為不檢,實難容忍,已使上訴 人精神承受相當大之壓力。且被上訴人也不支付家庭開銷, 更揚言「給上訴人錢,上訴人會去倒貼男人」等粗鄙語言, 彼此相處多所爭執。子女經常面對父母爭吵,身心成長傷害 甚大,為免子女長期處於面對父母傷害情境,上訴人於99年 6 月與孩子搬離被上訴人住處。現在孩子們精神逐漸改善, 惟被上訴人仍不時打擾或以電話催打造成困擾。20年婚姻關 係,上訴人飽受被上訴人羞辱,時常當孩子面前以「畜牲」 等語辱罵上訴人,甚至暴力相向,更誣指兩么女非其所親生 ,羞辱上訴人人格,造成上訴人內心恐懼,精神痛苦,生不 如死,已使上訴人達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依民法第1052條 第1 項第3 款及同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且兩造 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丁○○、戊○○年幼,與上訴人關係良好 ,長期受上訴人照顧,是其丁○○、戊○○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由上訴人任之等語。
爰求為判決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 子女丁○○、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上訴人任之。



(至上訴人起訴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6 款請求離婚及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經原判決駁回上訴 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已撤回此部分之上訴,茲不 予贅列。)
三、被上訴人則以:
被上訴人自軍職退伍,領有每月約5 萬元之退休俸,另又攻 讀博士學位,同時並在各大學兼任授課,半夜再配合派出所 排班社區巡邏打工,計自任官職至今總收入逾1 千多萬元, 所有收入均用於家庭,個人則節儉吃用,未有其他花費,被 上訴人對上訴人及家庭責任之照顧負擔,已盡最大能力,上 訴人不應全然抹煞、忽略。近年來,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生 活上有異常支出,才開始注意並給予節制開銷之規勸,並未 有不當之言語。
又被上訴人某日不預期返家,無意中發現上訴人所放置攤開 之筆記,內容曖昧對象是被上訴人原服務於海軍之上校長官 即訴外人己○○,上訴人因行為不檢及婚外情為被上訴人發 現,惱羞成怒,藉故生端,提起本件離婚訴訟。被上訴人在 上訴人誠實認錯,並簽下不再違犯誓約書,傷痛之餘,亦深 自反省,有感或許疏於對上訴人之陪伴關懷照顧,及對朋友 過於信任,致其有機可趁,暗中交往,被上訴人為免家庭破 碎,辭退兩所大學兼任講師職務及辦理博士班休學,減少打 工班次,與背叛之朋友絕交,撥出時間留在家裡陪同妻子, 多與關心、協助,期能修補受傷害之感情。詎於99年6 、7 月間,上訴人偷遷戶籍並攜兩幼女離家遷居未裝潢完工之新 購屋,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與其朋友己○○仍有固定密集之 連繫接觸,已違反誓約保證,仍隱忍未發,繼續對上訴人示 好,然上訴人反應時好時壞,見面總是要錢,尤當有工人或 客人在新購屋時,即強烈拒絕探視,常故意大聲辱罵攻擊被 上訴人,並搶走入門鑰匙,表示新房屋為其所有,不准被上 訴人進入。
上訴人於上開離家期間,2 名幼女之老師均曾於上午近9 點 來電通知小孩未上學,但連絡不到上訴人,是否要請假等情 事,被上訴人為此查得上訴人新辦電話,但撥打後總是拒接 ,或隨即掛斷,至今仍有此情形。小孩並被教導不准與被上 訴人聯絡,不准回舊家,致有小孩放學後不得其門而入,只 得在家門外枯等情事。且於100 年2 月27日下午,被上訴人 再度親眼目睹上訴人搭乘己○○駕駛車號○○-○○○○ 之賓士汽 車,返回新購屋下車,此次其2 人再度違反誓約保證。 上訴人請求離婚之陳述均與事實不符,上訴人為達離婚目的 ,以虛妄不實之指控,期掩飾其行為不檢及與己○○男子婚



外情之情事,但兩造婚姻破裂可歸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不 同意離婚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對其有不堪同 居虐待、兩造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判決離 婚,暨子女監護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原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部分廢棄。請准兩造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戊○○之權利義務,由上 訴人行使及負擔。被上訴人於本院未提出聲明,惟於原審請 求駁回上訴人之訴。
五、上訴人主張兩造於79年1 月4 日結婚,育有子女丙○○、丁 ○○、戊○○,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為證(原審卷第6 、7 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認為 真正。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不堪同居虐待之事 實、兩造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判准離婚, 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厥 為: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夫妻之一方對他 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離婚,是否有理由?兩造是 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該事 由應由何人負責?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戊○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何人任之為適當?如何對未成 年子女為會面交往為適當?爰分述於後。
六、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 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離婚,是否有理由?
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請 求離婚之原告對於此項虐待事實,除依法律規定無庸舉證外 ,應負舉證責任。而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 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 觀上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 請求與他方離婚(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2號、34年上字第 3968號判例可參)。又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 國憲法保護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 ,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 期待。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 ,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 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 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字第372 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生性猜疑,只要上訴人和異性交談, 被上訴人即頻頻質疑、詢問,連基本之購物,被上訴人會出 以「為何要常光顧那家店,是不是對老板有好感」之類話語



;又被上訴人為海軍軍官,基地就在左營,因地利之便,被 上訴人常一天回家5 、6 次,目的是查詢上訴人之行蹤,上 訴人若有外出,被上訴人就要查驗發票,或以觸摸車子引擎 確認溫度,來斷定上訴人是否有外出,而未向其報備;90年 1 月兩造再添么女,因秀氣之鵝蛋臉未像被上訴人,被上訴 人即常要上訴人交待女兒是否自被上訴人受胎所生,被上訴 人猜忌懷疑,不尊重上訴人,已對上訴人之人格造成侮辱, 令上訴人無法忍受等情,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上訴人又主張:於97年間,僅因為上訴人買牛奶給小女兒喝 ,惹得被上訴人不愉快,被上訴人即在民族路之大馬路上, 在大庭廣眾下毆打上訴人,羞辱上訴人,令上訴人相當心寒 ,兩造婚姻已遭被上訴人破壞,卻因子女幼小,上訴人只好 勉強守住婚姻,此段期間,被上訴人若心有不快,就會毆打 上訴人,曾造成上訴人臉部腫脹、手扭傷、大腿瘀青等等情 形;且自92年起,被上訴人只要有空閒,上訴人走到哪裡, 被上訴人就跟到哪裡,時時刻刻監視上訴人的生活情形,上 訴人受到監視,心裡有莫大之壓力;於97年1 月上訴人為購 買新屋,提領現金至高雄銀行換取銀行支票付款,因現金中 有部分舊版鈔票,須至台灣銀行兌換後使用,上訴人馬上至 台灣銀行兌換,被上訴人此時打電話給上訴人,上訴人沒有 馬上接,令被上訴人不滿,只見被上訴人在高雄銀行大廳當 場質問上訴人為何蓄意欺瞞行蹤,並當眾大罵:「怎麼會有 舊鈔,銀行就可以換,還需要到台銀嗎?」上訴人被羞辱, 只能隱忍,走出高雄銀行,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要上訴人 交代行蹤,上訴人忍受此種生不如死之生活;另96年間被上 訴人有位學長因較常出入上訴人家中,和上訴人比較熟識, 被上訴人為此於98年4 月9 日徹夜審問上訴人,上訴人認為 沒有交代之義務,被上訴人就以推、壓上訴人身體、以手掌 毆打上訴人之臉部方式逼問,並出言恐嚇:「要打斷你的手 」、「要讓你死」、「今天就是你的忌日」等語,致使2 名 未成年子女驚醒,哭著保護上訴人,被上訴人卻仍當著2 名 未成年子女之面,毆打、恐嚇上訴人,同年5 月6 日,被上 訴人又在小孩子面前用手毆打上訴人,且大聲斥喝上訴人: 「要讓你死」等情,但此均為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固提出 98年5 月6 日國軍左營總醫院(下稱左營醫院)受理家庭暴 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內載左臉頰皮膚紅腫約5 ×6c㎡等情為 證(原審卷第8 頁),惟證人即兩造長女丁○○到庭證稱: 爸爸會罵畜生,說他是在罵狗,這是在99年6 、7 月搬家之 前,因懷疑上訴人外遇發生的,印象中搬家前沒有打上訴人



,只有罵;爸媽吵架時,伊曾在2 樓樓梯那邊聽,隔著門聽 不清楚,伊沒有看到打媽媽的臉,恐嚇的內容就是說要打斷 手、要讓媽媽死,應該與外遇有關等語(原審卷第127 、 128 頁);又證人即兩造次女戊○○到庭證述:伊現在和媽 媽、姐姐同住,伊討厭爸爸,因為他很煩,他來新家都一直 不走,伊等一陣子沒有回去他家,他家就亂七八糟,以前住 一起時,爸媽會打架,爸爸會罵髒話,伊不知道爸爸會不會 用恐嚇的話罵媽媽,但爸爸沒有做什麼很不好的事情等語( 原審卷第129 頁),均與上訴人指訴被上訴人當著2 名未成 年子女之面,毆打、恐嚇上訴人之情節不符,是上訴人所提 出上開98年5 月6 日驗傷診斷書之傷害,即難遽認係被上訴 人所為,而採為不利被上訴人之證據。至證人丁○○上開固 證稱:被上訴人恐嚇上訴人內容就是說要打斷手、要讓她死 云云,然其既表示「我在2 樓樓梯那邊聽,隔著門聽不清楚 」等語,已難遽此認定被上訴人確有以上開言語恐嚇上訴人 之事實,是依兩造女兒之證詞,僅足以認定兩造曾在女兒面 前發生吵架、打架,惟此為兩造雙方互為之行為,尚難認係 被上訴人一方在子女面前毆打、恐嚇上訴人。另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為上開其餘毆打、跟監、辱罵等行為,並 無實據以資證明,自難採憑,尚無從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 不堪同居之虐待。
上訴人再主張:98年6 月1 日16時30分許,上訴人開車欲前 往購物,被上訴人亦坐在前座,突然又往上訴人臉上揮拳, 造成上訴人臉部受傷,上訴人頸部、下巴、臉頰一陣疼痛, 淚水不聽使喚直流,被上訴人並罵上訴人:「下賤」,上訴 人為此駕車轉向○○派出所報案,並去驗傷,提出告訴,嗣 因為被上訴人苦苦哀求且為免子女父親留下刑案紀錄,上訴 人始撤回傷害之告訴,但因前案尚有恐嚇犯行部分,同年8 月6 日高雄地檢署開庭時,上訴人雖然表示可以原諒被上訴 人,但是希望可以離婚等情。被上訴人雖否認有於上揭時地 毆打上訴人之事實,惟查,原審調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分局被上訴人乙○○涉傷害案件調查卷及高雄地檢署98年度 偵字第19340 號偵查卷宗核閱,被上訴人於警詢時供陳:「 (案發當時情形請你詳述一遍?)我們當時在車上,因吵架 中她刺激我,我請她不要講了,她一直講,我不能下車。」 等語(原審卷第40至41頁),且上訴人所述其在車上遭被上 訴人毆打,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驗傷診斷書及照片為證(原 審卷第44、45頁),堪信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非無據。然上 訴人嗣於98年6 月16日至上開分局撤回傷害告訴,並陳稱: 「因夫妻爭吵有情緒的激憤,因而到派出所請求協助,但事



發至今,雙方經過協調和解,先生本性善良,因工作忙碌疏 於經營家庭,現先生已有改善,態度良好,故本人希望能夠 撤銷之前對先生乙○○所提出之傷害等告訴」等語(原審卷 第38、50頁),可知被上訴人上開傷害行為,已獲上訴人原 諒。至被上訴人另涉有恐嚇犯行,惟上訴人於偵查中供稱: 伊等算是常吵架,他(指被上訴人)本性是善良的,伊心裡 頭是原諒他等語,且經檢察官認被上訴人罪嫌不足,予以不 起訴處分,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 19340 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原審卷第11頁),是被上訴人 於上揭時地,因夫妻爭吵致情緒、言語及行為失控,但上訴 人當時所受傷勢尚屬輕微,且事後原諒被上訴人,足見上開 事件應屬偶發事件,尚未達對上訴人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程 度。
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現和被上訴人分居中,被上訴人仍每 天電話追蹤、跟蹤、騷擾上訴人,向他人數落、貶低上訴人 ,又於99年7 月12日下午1 點半在○○○○○○-○號,上訴人 從新家到舊家去拿東西,被上訴人意圖強行夫妻義務,令上 訴人不堪同居虐待云云,雖據其提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受理 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為據(原審卷第174 頁),並舉 證人即上訴人同事庚○○到庭證稱:伊最近和上訴人同樣做 直銷事業,發現她都沒有和老公在一起,伊私底下有約被上 訴人來聊,但是被上訴人一直講上訴人很可惡、外遇,認識 別的男人,家庭變成這樣,伊告訴被上訴人,如果真心想要 上訴人回來,應該要做一些讓上訴人感動、接受方式,但是 被上訴人都做一些上訴人往外推的事情,會奪命連環叩,一 直打電話,伊對上訴人說,一個人一直打可能會有急事,伊 叫上訴人接起來,結果被上訴人只說要不要吃飯、要不要買 便當,伊就嚇到了,他真的很煩;伊有與他談一些女人比較 需要對待方式,但是他都不聽,就說上訴人多壞多壞,伊就 說跟她離婚不是好了,被上訴人就說上訴人很壞沒有人要她 ,只有他要而已,說這麼壞的女人對公婆不孝順,他感覺是 在幫助她;伊個人覺得被上訴人真的好可憐,不知道還有誰 可以跟他對話;伊希望兩造有點機會,但是被上訴人的表現 讓伊覺得不太正常,有一次伊和上訴人聊天中,被上訴人突 然開門進來,伊問有什麼事嗎,他就說中午要吃飯了,要吃 什麼、要不要買便當,雖然是他的好意,上訴人已經生氣了 ,叫被上訴人離開,但被上訴人不管上訴人情緒,還是問伊 等要吃什麼,沒有辦法與他對話等語(原審卷第109 、110 頁)。然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 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



,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 號 判例足參),查,上訴人自陳於99年6 月與孩子搬離被上訴 人住處(原審卷第95頁反面),且上訴人自98年2 月起與己 ○○有不正常之往來,經被上訴人於98年4 月10日發現後, 上訴人書立保證書,保證不再繾綣於男女情愫之境及情慾行 為;己○○亦書立保證書,承諾不再單獨會面,此有該保證 書為證(原審卷第104 、65頁)。惟上訴人搬出兩造夫妻共 同住處後,仍繼續與該名男子聯繫乙節,業經證人己○○亦 到庭證稱:「我們住眷村,因為有眷村改建問題,需要開會 ,從92年開始才認識他們,那時候被上訴人經常和我們在一 起開會談眷村改建問題。○○、○○○○組成自救會,是非 正式的,沒有特別組織。認為需要就開會。軍方會有文宣, 我們會討論文宣的事情,告訴眷戶。眷戶裡面有時間就會來 討論,都是下班時間或星期六日,都是用電話聯繫,…眷村 改建我會去被上訴人家裡和被上訴人談事情,還有其他人一 起去開會。要聯絡也是聯絡被上訴人。我和上訴人私底下沒 有來往,也沒有一起開會,她有參加○○協會,因他們協會 有些文書要處理,我不是○○協會的成員,在97年的時候有 幾次請我幫忙寫文稿。那時候才開始比較認識上訴人。97年 之後協會的事情外,沒有個人接觸。我的行動電話為 0000000000,我並無和上訴人一起參加教會,我偶而會去教 會。上訴人是什麼宗教我不知道。」「(提示原審卷59頁簡 訊照片,問:是否你傳給上訴人?)是我發的,因98年我們 有幾次來往,那幾次我已經跟被上訴人講過,就是幫忙協會 的事情,為了答謝請我喝咖啡聊一聊,約5 次。至於簡訊內 容用辭不太適當。被上訴人有為了簡訊於98年4 月10日去找 我,他說我怎麼可以傳這些簡訊,為什麼可以跟他太太有來 往」、「(提示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是否有跟上訴人傳簡 訊?簡訊內容是否如被上訴人提出記在筆記本上之內容?上 訴人有沒有傳這些簡訊內容給你?)通聯記錄電話號碼是我 的沒錯,筆記本內容沒有印象。簡訊我們是有傳,為了一些 生活上的事情,還有互相想要問的事。傳訊時間有無深夜11 點半我沒有印象。10點應該有,直至98年3 月之後就沒有來 往。被上訴人發現我們傳簡訊後,被上訴人有來找我」、「 (提示被上訴人提出筆記本簡訊內容(提示原審卷133 至 139 頁),被上訴人主張有拿這些簡訊問過你,你才會簽保 證書?)有的是我傳給上訴人的。133 頁編號二是我傳的, 其他都沒有印象」、「我有寫保證書,保證書內容一改再改 。保證書內容是按被上訴人的意思寫的。因為那種情況下沒 有辦法結束,因為被上訴人很兇狠的樣子」「(你和上訴人



有男女之間感情嗎?)被上訴人用想像的,就認為我們之間 有親密關係,強迫我要怎麼做,我跟他講是很單純的,我把 我們出去的時間都告訴被上訴人。我們有去他們家,也有陪 上訴人去看開咖啡店需要的東西,還有出去喝咖啡等等,咖 啡店現在還沒有開」、「(為何你要陪上訴人去?)因為我 們談的來,她邀我去」、「(上訴人搬出去後,有無再與上 訴人聯絡?)上訴人偶而會打電話給我,談一些現況及想法 ,開店的事情等等」等語(原審卷第194 至199 頁),而己 ○○書立之保證書載明:「本人己○○因協助甲○○女士處 理一些行政事務時,雙方產生極不合宜的愛慕情愫,自98年 2 月底開始計5 次,利用下午休假與○女士相約在其住處( 兩次)或開車出遊的幽會,98年4 月10日○女夫婿乙○○獲 得相關通聯紀錄,對極曖昧的內容,大為生氣…。」等語( 原審卷第65頁),確為證人己○○親簽,且證人己○○亦坦 承傳送:「○:妳的簡訊,我一看再看,好像非把妳看到我 前面不可,妳甜蜜的愛,一再回味,一再品嚐,真是甜美, 令人回味無窮,謝謝妳」、「○:吾愛:家人已平安反回, 今天真謝謝妳,讓我一切順利,有妳福氣相隨,愛的澆灌, 使我覺得是世上最有福的人,謝謝妳,愛妳的平」等簡訊予 上訴人,且上開第1 封簡訊,上訴人將其內容抄寫在筆記本 上,有保證書、上訴人自認為其書寫之筆記本內頁、簡訊照 片可稽(原審卷第65、133 、59頁),足見被上訴人對上訴 人婚姻感情忠誠發生之疑慮,即非出於憑空臆測,上訴人自 應與被上訴人誠摯溝通,以重建兩造之互信,並共營和諧之 婚姻及家庭生活,然竟未致力於此,反拒絕同居共處及會面 交談,甚至搬家期間仍與己○○聯絡,亦有通話明細報表附 卷可參(原審卷第120 頁),縱認被上訴人確有前揭每天電 話追蹤、藉機與上訴人攀談,向他人數落上訴人等情事,甚 至其要求上訴人履行房事行為或稍有過激之處,亦屬不知如 何因應上訴人移情別戀之正常反應、及有心挽回婚姻卻手段 拙劣之舉,尚值同情,揆諸上開判例意旨,難認其程度已達 不堪同居之虐待。
據上,上訴人主張之上開情形,客觀上尚難認已使上訴人達 於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從而 ,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訴請與被上訴 人離婚,自屬無據。
七、兩造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且該事由應由何人負責?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同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 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 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 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 決之。又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 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 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 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 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90年度臺 上字第1639 號 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上訴人主張兩造相處不睦,致其不堪再與被上訴人共 同生活,而於99年6 月間自行攜女遷出在外居住生活,致兩 造分居至今云云。惟如前所述,兩造處於分居狀態,實際上 應歸責於上訴人未經協議自行離家,及違背婚姻忠誠義務所 致,則上訴人破壞兩造婚姻關係,始造成兩造婚姻關係破裂 。況被上訴人一再表明希望能恢復共同生活,繼續維持兩造 婚姻關係,其對於婚姻破綻事由之發生雖亦有過,但上訴人 與其他男子發展感情關係,嚴重破壞夫妻情感及互信基礎, 且自行遷離兩造共同住處,始為兩造婚姻破裂之主要原因, 上訴人既係責任較重之一方,則其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 規定請求離婚,依上揭說明,尚難准許,自應駁回。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 既無理由,則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戊○○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何人任之為適當及如何對未成年子女為 會面交往為適當之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規 定,訴請准予兩造離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離 婚之訴既已駁回,其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負擔部分,亦失其依據,自毋庸再予酌定。原審就上開 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 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予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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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